税收事项异地通办业务很可能会出现纳税争议,届时该如何应对?
为了减少和解决好税收事项异地通办的纳税争议问题,在异地办理房地产交易业务等纳税业务时,如果纳税人对异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有异议、情况复杂,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交警违章处理流程,请纳税人回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办理。如果纳税人对处理无异议、情形简单,由纳税人出具无异议承诺书后,直接在异地办理。
待未来技术条件许可时,对于有异议、情况复杂的涉税事项,可以让纳税人在异地办税服务厅,通过互联网络与原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对话,达成一致后由异地税务机关办理。
涉及逾期申报和税收违法的处罚问题,如纳税人有异议,根据行政处罚法,可以由纳税人回注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违法处罚业务。对于处罚无异议的,纳税人出具无异议承诺书后,可以在异地缴纳罚款。
如果在异地办理涉税事项时发生纳税争议,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?笔者认为可以区分两种情形进行确定:
一种情形是,办税服务厅只是受委托办理涉税事项,其与原主管税务机关在法律上属于委托与受委托的关系。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,行政机关委托特定组织或个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,发生纳税争议,还是由委托人也就是原主管税务机关作为被申请人和被告。
另一种情形是,上级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改变了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分工与管辖,明确了某些涉税事务的管辖,如异地通办涉及的“异地受理、异地办理、异地缴款”等事项,异地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主管税务机关的职责,直接予以办理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有关事项发生纳税争议,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就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(即具体办理涉税事项)的异地税务机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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