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,以下简称39号公告)规定了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本期我们从这个热点展开,总结最新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。
一、取得了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
(一)增值税专用发票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、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:需要认证或通过勾选确认方式抵扣票面税额
(二)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:需要报送《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》,申请稽核比对;
(三)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、桥、闸通行费发票
(四)完税凭证:应当具备书面合同、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。资料不全的,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;
(五)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,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:
1.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,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;
2.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,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: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=(票价+燃油附加费)÷(1+9%)×9%
3.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,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: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=票面金额÷(1+9%)×9%
4.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、水路等其他客票的,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:公路、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=票面金额÷(1+3%)×3%
二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
三、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
四、用于非正常损失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
五、购进的贷款服务、餐饮服务、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
综上,我们从增值税原理出发,梳理了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,分别是取得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,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开具了专用发票,用于非生产经营、非正常损失项目,以及购进贷款服务、餐饮服务、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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